坏邻居入室盗窃被判刑

余先生住在某楼房9楼,袁某住在其楼下8楼。某日凌晨,袁某酒后攀爬消防管进入余先生家阳台,从逃生窗进入屋内实施盗窃,盗走余先生存放在衣柜内的首饰和房门钥匙,沿原路爬回其住处。

第二天凌晨,袁某趁余先生不在家中,向某电器店谎称其受余先生委托拆卸空调回收,并将电器店员工带至余先生家,用盗得的钥匙打开房门,拆走两套分体挂壁式空调器,以900元的价格销赃给电器店。

经认定,余先生被盗财物价值约5千元。案发后,电器店主动将上述两套空调设备上交当地公安机关返还余先生。

法院经审理认为,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综合其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法院最终判决袁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责令其退赔余先生被盗首饰价值3干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发表日期:2025年04月28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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