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时间超过一年 不能申请异地提取

我市细化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

  本报讯  (记者林彦恂)4月27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细化我市缴存职工异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通知》,结合工作实际及借鉴周边城市做法,对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进行细化,规范缴存职工异地购房提取行为。

  为满足职工购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发挥住房公积金的社会效益,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我市自今年4月7日起取消我市住房公积金异地购房提取户籍地或缴存地的限制。

  《通知》要求,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在异地购买新建商品房(一手房)的,在购房合同经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之日起一年申请提取;购房时间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

  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在异地购买存量房(二手房)的,以一次性或分期付款(非按揭贷款)方式购买的,需在办理房产交易转移登记后(即税收完税证明缴纳之日起)满3个月起至一年申请提取;如以住房按揭方式购买的,提供按揭合同作为佐证材料,在交易转移登记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提取。购房时间超过一年的,不能申请提取。

发表日期:2025年05月04日
来源:汕头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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